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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沧州市赛一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赛一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881号原告沧州市赛一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工业联合社综合楼***室(五中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469267-X。法定代表人魏伟娴,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卫利,项目经理。被告赵帅。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赛一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赛一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帅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