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等与湛江市东方贸易公司、沈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湛江市东方贸易公司,沈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03执异40号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春明。委托代理人容志勇。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住所地湛江市。负责人何光武,行长。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方贸易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沈湛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湛东,男,湛江市贸易公司总经理,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方贸易公司、沈湛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03)湛霞法执字第536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该案恢复执行。现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以该案可恢复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撤销(2003)湛霞法执字第536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该案恢复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2016)粤0803执异40号案的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吴青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