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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朝杰、朱佳丽与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杰,朱佳丽,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477号原告张朝杰,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佳丽,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王辉,男。委托代理人匡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杰、朱佳丽诉被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杰、朱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