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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477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勇人民陪审员  刘雨鑫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封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