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富丽娟,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丽娟,张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32号原告富丽娟,女。被告张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丽娟诉被告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丽娟因被告张迪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丽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判员 秦晓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