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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富丽娟,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丽娟,张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32号原告富丽娟,女。被告张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丽娟诉被告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丽娟因被告张迪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丽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判员  秦晓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