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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福诉李阳明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阳明,林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赋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世孝,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阳明因与被上诉人林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民二初字第13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阳明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是主体不适格,如果起诉应当在上诉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表明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不当。2、2013年12月上诉人将房屋借给粟志华使用,当月上诉人就搬到昆明居住。整个房屋装修过程都是粟志华找人装修的,与上诉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林福答辩称:装修事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确定的,2013年9月开始装修,2014年2月装修完毕,装修期间上诉人几乎每天都到工地看。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依据是其到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大商汇小区城市花园29栋一单元701号为上诉人装修房屋,上诉人未付清相关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装修房屋所在地的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刘光好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