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与博融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滕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4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开发区五桥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钢。被执行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02地块,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被执行人: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01幢1层,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被执行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滕泉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院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各方确认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欠付丙方(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丙方因实现本案债权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2万元由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三、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丙方清偿本调解书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7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575元,由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五、如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时,丙方有权对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到办事处东湖社区、使用权面积为4656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仁国用(2014)第0007号、仁国用(2014)第0022号;他项权证号:仁国土他项(2015)第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博融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滕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刘成娅、何雄、重庆生发典当有限公司等多个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与另案申请执行人行琪在本案中合并受偿,申请执行人行琪受偿金额为28156690元,申请执行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债权计39438210元,合计67594900元。经申请执行人行琪、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同被执行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行琪(已经全部受偿)、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债权12325300元,本次执行受偿47237600元,剩余8032000元(不再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留作以后向各被执行人追偿。申请执行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与另案申请执行人行琪在本案中合并受偿酉阳“龙腾盛世”1号楼第2层和第3层3921.66平方米(折价3921.66万元)和1号楼G-1-1的401.05平方米(折价802.1万元,占G-1-1的23.93%),受偿人约定为申请执行人行琪。协议约定由申请执行人代缴诉讼费、执行费。现各方已经履行协议完毕,本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2016)渝04执14号即(2015)渝五中法院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的债权,本次执行结案标的31912900元。已收回原诉讼费票据(即不退费),收取执行费86316元(申请人行琪代缴)。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世开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鸿审 判 员 郑国权代理审判员 谢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