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铭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铭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1298号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路。法定代表人:陈子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立邵,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铭蔓。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铭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欠费支付协议,被告已根据协议支付欠缴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广西利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磨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