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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562号起诉人杭州联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2号1幢486室。法定代表人:席利青。本院2016年6月27日收到起诉人杭州联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递交的诉汪明秋居间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2580元、违约金7800元等。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同时居间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住所地亦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联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