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黄运福与广西桂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福,广西桂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黄运福。委托代理人戴华荣,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子桐,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运福与被告广西桂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运福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运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运福负担1900元,其余1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羿审 判 员 杨榜春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书 记 员 黄小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