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广州英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异1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英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宏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英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异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饶本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有。被执行人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英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意。被执行人广州宏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赖水平。被执行人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有。被执行人广州英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杨定洲,总经理。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爱军,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昕怡,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申请执行广东华侨房产开发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7)荔法执字第30号】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穗中法执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编号2015农银粤营委批转分13号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2015年6月2日南方日报A18版公告作为证据。经审查,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证实第三人已受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享有的债权,为本院(2007)荔法执字第30号案件的权利承受人。本院认为,第三人的请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07)荔法执字第3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洁梅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