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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虞有姬与肖良秀、魏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有姬,肖良秀,魏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928号原告虞有姬,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肖良秀,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魏赞军,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肖良秀,女,被告魏赞军系夫妻关系,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虞有姬与被告肖良秀、魏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赞军所有的闽H×××××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赞军所有的闽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静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