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葛树华诉厦门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华,厦门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21-1号原告:葛树华,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可可,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林。委托代理人:胡学芹、孔德斌(实习),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林。委托代理人:贾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树华诉被告厦门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葛树华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葛树华承担。审 判 长 : 董 菊人民陪审员 :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