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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刘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旭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532号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光国巷22号内12号。代表人:齐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王燕,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刘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