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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申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问安、张利安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问安,张利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问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芝灵,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张问安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利安,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芝灵,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毅,主任。张问安、张利安因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席王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终字第000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问安、张利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就是乡(镇)一级政府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农村工作政策的信息公开、宅基地使用情况的审核情况的信息公开以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村干部及村民能够证明席王街道办管理、保存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另外陕西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行政答辩状也能证明席王街道办保存了南牛寺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明细。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审查认为,2014年7月29日张问安、张利安以邮寄方式向席王街道办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南牛寺村2010-2013年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明细。2014年8月8日席王街道办作出书面答复,以张问安、张利安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南牛寺村委会负责保管,席王街道办无相关记录为由,告知张问安、张利安向制作并保管该信息的南牛寺村委会申请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席王街道办在答复中已告知张问安、张利安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席王街道办未保管,并告知其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席王街道办针对张问安、张利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并不违法,张问安、张利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张问安、张利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问安、张利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