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永与被申请人青海君泰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永,青海君泰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财保25号申请人:郭永,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西宁市。被申请人:青海君泰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何丹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48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君泰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8480元的财产。保全费5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