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进军、许金英、许伟英、许间芳与张文松、黄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进军,许金英,许伟英,许间芳,张文松,黄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许进军,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许金英,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许伟英,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许间芳,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张文松,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黄炎成,男,汉族,广西容县人,住广西容县。许进军、许金英、许伟英、许间芳与张文松、黄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文松应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事故损失264663.01元给申请执行人许进军、许金英、许伟英、许间芳;被告黄炎成负担连带赔偿责任。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事故损失264663.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70元、执行费394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在本辖区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