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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刘丽红与张强、张玉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红,张强、袁琪、张玉坡、王巧英、王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红��被执行人张强、袁琪、张玉坡、王巧英、王红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强、袁琪、张玉坡、王巧英、王红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