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唐永祥与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祥,张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37号原告唐永祥,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成,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祥与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兴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唐永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栋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