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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孔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200号原告:孔某,女,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委托代理人:王力,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某某,男,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