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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冯伟平与赵锁芳、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伟平,赵锁芳,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平。委托代理人彭福妹。委托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锁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法定代表人卢爱琴,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保金,该村委总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杨福金,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冯伟平因与被上诉人赵锁芳、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环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伟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伟平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伟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唯立审判员  陈 卫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