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于宝贵与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贵,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于宝贵,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宝贵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