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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郭连涛与张东升、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春蓝盟加盟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涛,张东升,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春蓝盟加盟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892号原告:郭连涛,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东升,住公主岭市。被告: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春蓝盟加盟店,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南阳路交汇东行200米路北。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南环城路1655号中东财富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涛与被告张东升、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春蓝盟加盟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