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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849号原告邹某某,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陈某,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