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瑞、胡建成等与怀远县福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郭凤玲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胡建成,怀远县福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郭凤玲,刘中友,谢涛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30号原告:张瑞,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合肥市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胡建成,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浏阳市杨花建成鞭炮厂厂长,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行春,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福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付圩村。法定代表人:郭凤玲,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凤玲。被告:刘中友,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谢涛,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瑞、胡建成与被告怀远县福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郭凤玲、刘中友、谢涛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瑞、胡建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瑞、胡建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胡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瑞、胡建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秀明审 判 员 张永军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