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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监字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咸会涛与咸会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会涛,刘继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监字106号申请执行人咸会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继淘,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5)槐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咸会涛与被执行人刘继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齐亮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