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牛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6号罪犯牛伟,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江苏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嘉善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该犯系累犯。该犯于2013年10月23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因违纪被处罚后,能够接受教训,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6日、2014年9月30日,因违纪被处罚,扣减有效奖分6分。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06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48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惩罚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