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沈爱妮与商永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妮,商永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民初614号原告沈爱妮,务农。委托代理人张火明,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永东,务工。原告沈爱妮诉被告商永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爱妮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商永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爱妮诉称:我与丈夫钟志书因在木子店镇向明村做家具生意便想在此买地基盖房,后经人介绍商永东有地皮愿意转让,2011年农历腊月23,我与丈夫便到商永东家商议转让事宜,商永东当即表示同意并将200平方米的土地以每平米12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们,当天我们付清了24000元转让款。××,同年6月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因修高速公路,此地被征用为出口无法建房,商永东不愿意退钱,只于2013年3月向我出具了一份收款证明。我与商永东多次协商均无结果,2015年我向木子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商永东向我返还转让款24000元。原告沈爱妮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三、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取原告现金24000元的事实;证明四、户口注销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丈夫钟志书因病死亡,原告享有诉状、继承权;证据五、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与钟志书为合法夫妻关系;证据六、木子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需提起诉讼的事实以及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证据七、被告答辩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有进行过调解的事实。被告商永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依职权向原麻城市木子店镇杉树垸村委会主任李世武调查,经李世武证实,被告商永东向原告沈爱妮转让的土地系基本农田,该转让行为未经村委会同意,该土地因修建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麻城市向明河出口通道于2013年被征收。因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形式,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达到其拟证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上述质证、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丈夫钟志书因在木子店镇向明村做家具生意欲在该村买地基盖房,后经人介绍被告商永东有地皮愿意转让,2011年农历腊月23日,原告便与丈夫钟志书一起到被告商永东家商议转让事宜,被告商永东当即表示同意并将其位于胜麻公路麻城市杉树垸村村路旁其承包经营的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基本农田以每平米12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当天原告即付清了24000元转让款,但一直未盖房,该转让行为原被告均未告知该土地所在的麻城市木子店镇杉树垸村委会。2012年1月原告丈夫突发疾病,于同年6月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因修高速公路,转让地块被征用为公路出口无法建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商永东退钱无果,被告商永东于2013年3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款证明。2015年原被告经麻城市木子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2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间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转让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因该转让行为获得的价款应当退还给原告。被告商永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永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爱妮购地款2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永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成姜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郑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劲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