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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书全与曹瑞娟、杨静、彭祥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全,曹瑞娟,杨静,彭祥艳,唐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446号原告王书全,男。被告曹瑞娟,女。被告杨静,女。被告彭祥艳,女。第三人唐芸,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全诉被告曹瑞娟、杨静、彭祥艳、第三人唐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原告王书全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云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