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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叶林琴与范鸿斌、范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琴,范鸿斌,范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681号原告叶林琴,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范鸿斌,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范鹏斌,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琴与被告范鸿斌、范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林琴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