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叶林琴与范鸿斌、范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琴,范鸿斌,范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681号原告叶林琴,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范鸿斌,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范鹏斌,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琴与被告范鸿斌、范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林琴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