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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韩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韩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1073号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3-A区团结西街7-29(飞龙商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052XXXX。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建平,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鑫,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韩鑫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金保英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姜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