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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少东申请执行特日木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东,特木日巴特尔,那仁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特木日巴特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那仁达来,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王少东申请执行特日木巴特尔、那仁达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