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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初430号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08号。法定代表人李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08号。法定代表人胡汉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朱庄社区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陈华社,总经理。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远大公司)、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文化公司)诉被告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楚利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曦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石俊、彭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涛、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楚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公司诉称:2012年4月,金楚利公司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签订合同编号为HBHSJY-2012003广《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2012003号合同”),合同约定: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将位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隆中收费站入口内匝道分岔处K1562+150M处双面立柱1个、隆中互通襄荆向K1562+200M处双面立柱1个、荆襄向K1562+050M处三面立柱1个,共3个户外广告位陆年的经营权交付给金楚利公司;广告位的建设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经营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给予金楚利公司建设期免收费用的优惠,自经营开始日起,3个广告位年度经营权管理费为150,000元;付款方式为金楚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支付第一年经营管理费,第二年经营管理费在2013年10月15日前交付,以此类推。2012年10月,金楚利公司又就襄阳东段十汉向K1210+300M、襄阳东段汉十向K1210+300M处2个户外广告位的租赁事宜与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编号为HBHSJY-2012015广《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2012015号合同”)。合同约定:广告位的建设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4月31日止,经营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期限为伍年;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给予金楚利公司建设期免收费用的优惠,自经营开始日起,2个广告位年度经营权管理费为100,000元;付款方式为金楚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支付第一年经营管理费,第二年经营管理费在2013年3月1日前交付,以此类推。2013年11月,根据湖北省政府办公厅“81号文件精神”,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广告等设施从2013年10月1日起全部划转至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交投远大公司承担全部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广告媒体设施经营管理工作,故交投远大公司自2013年10月1日起,取代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上述两份合同中主体资格,并承继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上述两份合同项下之全部权利义务,金楚利公司未支付的合同租金按合同条款按时向交投远大公司指定帐号支付。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交投文化公司作为交投远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执行与交投远大公司合作广告公司的具体业务和回款工作,但金楚利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牌租金,经多次协商,交投文化公司最终与金楚利公司就其欠付的2012003号合同的3块广告牌和2012015号合同的2块广告牌租金进行对帐并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对帐及还款协议书》,约定金楚利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全部付清欠付租金。然而时至今日,经我方多次催要金楚利公司仍拒不支付,我方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交投远大公司与金楚利公司签订的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HBHSJY-2012015广);2、金楚利公司向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广告牌租金600,000元;3、金楚利公司向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传媒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1,23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止,从2015年12月9日起以应付广告牌租金6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广告牌租金60万元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金楚利公司承担。原告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2份(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HBHSJY-2012015广)、《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1份,证明2012年5月26日及同年10月,金楚利公司与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签订《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2份(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HBHSJY-2012015广),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2013年11月,交投远大公司与金楚利公司、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交投远大公司取代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成为合同一方,承继该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金楚利公司应当向交投远大公司支付租金;证据二:《律师函》(复印件)、《鄂交投远函(2015)6号告知函》各1份,证明经交投远大公司多次催告,金楚利公司仍不支付租金;证据三:《湖北省支付办公厅鄂政办函(2011)81号文件》、《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1份,证明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关于广告业务都已经被省政府办公厅划给了湖北省交投公司,交投远大公司又是湖北省交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投文化公司系交投远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省交投公司将相关业务交给了交投远大公司,交投远大公司将与合作广告公司的具体业务及回款工作交给了交投文化公司;证据四:《对账及还款协议书》2份,2015年11月5日,交投文化公司与金楚利公司就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对账及还款协议书》,金楚利公司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付的广告费600,000元。被告金楚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口头或书面答辩,亦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出庭应诉,放弃了其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金楚利公司签订《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为:HBHSJY-2012003广),约定: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将位于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隆中收费站入口内匝道分岔处K1562+150M处双面立柱1个,隆中互通襄荆向K1562+200M处双面立柱1个,荆襄向K1562+050M处三面立柱1个,共3个户外广告位6年的经营权交付予金楚利公司;广告位建设期为7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经营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计合同年度为6年;建设期间内免收费用,自经营开始日起,每合同年度经营权管理费为150,000元,6年经营权管理费总价款为900,000元;交易管理费按预先支付方式交付,金楚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支付第一年经营管理费价款,第二年的经营管理费在2013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以此类推。同年十月,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金楚利公司签订另外一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为:HBHSJY-2012015广),约定: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将位于襄阳东段十汉向K1210+300M、襄阳东段汉十向K1210+300M处共2个户外广告位五年的经营权交付给金楚利公司;广告位的建设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4月31日止,经营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计合同年度为伍年;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给予金楚利公司建设期免收费用的优惠,自经营开始日起,2个广告位每合同年度的经营管理费为100,000元;交易管理费按预先支付方式交付,金楚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支付第一年经营管理费价款,第二年的经营管理费在2012年3月1日前支付给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以此类推。2013年11月,根据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全省省级部分交通资产划转实施方案》,省交通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的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资产(含在建项目)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其他政府所属交通型经营性资产及相应的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案合同的履行问题,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交投远大公司与金楚利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三方约定:根据《全省省级部分交通资产划转实施方案》的精神,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交投远大公司承担全部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广告媒体设施经营管理工作,故交投远大公司自2013年10月1日起,取代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为:HBHSJY-2012003广)中的主体资格,并承继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上述合同项下之全部权利义务;上述合同租金总额为900,000元,金楚利公司已经支付150,000元,未支付租金750,000元按合同条款由金楚利公司按时向交投远大公司指定帐号支付。2013年4月20日,交投远大公司向交投文化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我司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我司授权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广告媒体设施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前期所有与我司合作广告公司的具体业务管理及收账、回款工作”。交投远大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5月21日向金楚利公司发出《告知函》及《律师函》,催要金楚利公司欠付的广告经营管理费。2015年11月5日,交投文化公司代表交投远大公司与金楚利公司就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HBHSJY-2012015广)进行对帐,双方签订两份《对账及还款协议书》,约定:金楚利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交投文化公司清偿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共计600,000元;金楚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交投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金楚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时至今日,金楚利公司仍未付款,故交投远大公司、交投文化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1、交投远大公司与交投文化公司系委托关系,交投远大公司授权交投文化公司处理交投远大公司广告的具体业务管理及收账、回款工作,交投远大公司是本案涉案广告位的实际管理人,并享有本案涉案广告位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交投文化公司不应享有本案涉案广告位相关权益。故交投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所涉及的《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交投远大公司于2013年11月承继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2015年11月5日交投文化公司受交投远大公司的委托受权与金楚利公司签订了两份《对账及还款协议书》,两份协议书分别对应金楚利公司与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签订的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HBHSJY-2012015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到期未付租金分别为300,000元,金楚利公司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差欠租金600,000元,如未按协议付款,交投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协议,金楚利公司按原《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金楚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金额支付广告经营管理费时,合同原广告位管理人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金楚利公司赔偿损失。现交投远大公司依相关文件取得了涉案广告位的经营管理权,且金楚利公司也明知并认可了交投远大公司承继了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的主体地位,因金楚利公司未按与交投文化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对账及还款协议书》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交投远大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金楚利公司签订的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故对于交投远大公司要求解除与金楚利公司间的《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HBHSJY-2012015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交投文化公司受交投远大公司的委托授权与金楚利公司签订的《对账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金楚利公司应依约偿还欠款。但截至今日,金楚利公司并未按期履行,应承担还款的责任,故对交投远大公司要求金楚利公司支付广告经营管理费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4、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金楚利公司出现违约时,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有权扣取合同履约保证金,违约损失超过的部分,由金楚利公司另行承担。但在两份《湖北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主体变更时,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将金楚利公司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了金楚利公司,主体变更至交投远大公司时,交投远大公司又未向金楚利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因金楚利公司未按期支付广告经营管理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交投远大公司主张金楚利公司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交投远大公司要求金楚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1,23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止,从2015年12月9日起以应付广告牌租金6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广告牌租金60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楚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原合同签订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与被告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汉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合同》(编号分别为:HBHSJY-2012003广、HBHSJY-2012015广);二、被告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经营管理费600,000元;三、被告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5年12月8日违约金为51,230元,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欠付的广告经营管理费600,000元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支付);四、驳回原告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2元、邮寄费40元,共计10,392元,由被告襄阳市金楚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曦筱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