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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威海市立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威海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94号原告于某某,女,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市立医院,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威海市立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