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行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闫宏民,克山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闫宏民,干部,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上诉人闫宏民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宏民上诉称,上诉人起诉克山县公安局要求撤销克公(治安)决定(2013)第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是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审法院认为此案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书系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原审法院接到该案的时间是2016年3月28日,上诉人的起诉期限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法院之间移送案件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内,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2013年9月2日克山县公安局作出克公(治安)决字(2013)第8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诉人闫宏民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闫宏民不服,向克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13年12月16日克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克山政复决(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克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克山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受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二审期间克山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行初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