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8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梁旋开,吴再健,刘敦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832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洪水,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琼,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昭锋,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被告: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梁旋开。被告:梁旋开,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被告:吴再健,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刘敦伙,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荣昌县。原告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梁旋开、吴再健、刘敦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丁昭锋、吴再健、刘敦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丹妮、人民陪审员邓杏妹共同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