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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明金与万洪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金,万洪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209号原告苏明金(又名苏名金)。被告万洪范,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金与被告万洪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洪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