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明金与万洪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金,万洪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209号原告苏明金(又名苏名金)。被告万洪范,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金与被告万洪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洪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