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邝巧芝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邝巧芝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983号罪犯邝巧芝,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罪犯邝巧芝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4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罪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邝巧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邝巧芝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邝巧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