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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小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负责人黄青。申请执行人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江苏成城电气有限公司保险金17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扬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助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