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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包头巨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739号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园路4号。法定代表人付玉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胜,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法定代表人刘端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臣,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告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8.66元,减半收取3064.33元,由原告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宝迪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