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君峰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3271号原告上海君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君峰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5,052.48元;二、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君峰工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5,052.48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9.60元,减半收取计309.80元,由原告负担73.10元,被告负担236.70元。届期,被告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君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叁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瑞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