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爱萍与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周峰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爱萍,周峰,朱园华,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王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12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方爱萍,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峰,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朱园华,女,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周峰。被执行人王实,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爱萍与被执行人周峰、朱园华、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陆正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