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少璋与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少璋,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丁少璋,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某号,居民身份证某号码。委托代理人祝健,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长富花园3栋(106),组织机构代码192481012。法定代表人刘武权。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少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其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等共计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受理,案号为(2012)深中法执字第某号。后本院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产证,并作出(2012)深中法执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丁少璋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安区某商铺(房地产证某号)等共若干套房产。某年某月某日,上述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为若干年。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安区某商铺(房地产证某号)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龙房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商铺进行评估。其后,该公司作出深龙房估字(2015)第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若干元。某年某月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某年某月某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保留价若干元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的前述房产,由竞买人向某(身份证某号码)以若干元竞得并已付清拍卖价款。上述拍卖价款扣除执行费若干元、评估费若干元,本院已将若干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根据本院(2015)深中法执字第某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峰、梁颖与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依法从本案剩余款项中分别划付若干元用于清偿上述两案债务及执行费用。另,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深宝执字第某号深圳市兆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一案,函请将本案余款若干元划付该院,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银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本院已依法将余款划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