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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与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633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1,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2,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王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