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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戴怡川与韩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军,戴怡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怡川。上诉人韩军为与被上诉人戴怡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211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军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居住地均为宝应县,且借贷行为发生在宝应县,本案应由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柯城区,故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