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谊申请吉林省长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谊,吉林省长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孙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大岭镇大岭村5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法定代表人张亮。孙谊与吉林省长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谊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人吉林省长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