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伯顺与被执行人郭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伯顺,郭秀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周伯顺。被执行人郭秀凡。申请执行人周伯顺与被执行人郭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郭秀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伯顺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4年1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郭秀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伯顺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4年1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及垫付诉讼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