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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西玉与梁凤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玉,梁凤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120号原告:刘西玉,男。被告:梁凤鹏,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区分公司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玉与被告梁凤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西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翠菊审 判 员  郑志刚代理审判员  宋 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