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贤龙与张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龙,张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第1647号原告:李贤龙,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俊、陈孝影,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菡,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李贤龙与被告张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的真实信息及准确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贤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