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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铃峰、曾爱琴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铃峰,曾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委托代理人卓强,男,系工行福安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铃峰,男,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曾爱琴,女,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铃峰、曾爱琴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特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款935936.3,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执887号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